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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第三條 電信服務品質之檢查,每案收取檢查費二十五萬元。
第四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審核,每案收取審查費三十萬元。
第五條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及檢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檢驗費之費額如附表一。
第六條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其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二。
申請審驗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第七條 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三。
同一申請人申請審查或審驗設置不同處所之微波、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或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審查費或審驗費以一處視為一案計收。同一處所設置二臺以上者,以一案計收。
第八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之設計圖說之審查及完工後審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四。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昇位圖,一併申請審查者,僅收取電纜窄頻審查費。但分別申請審查時,分別收取審查費。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後審驗,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其審驗費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
建築物因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審查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應收取審查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變更設計者,其審查費依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之:
一、變更建築物樓層數。
二、變更建築物用途。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
第九條 電信工程業執照之核發、換發或補發,每張收取證照費九百元。
第十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五。
第十一條 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或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執照,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六。
第十二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之費額如附表七。
第十三條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八。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第十四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同一申請人申請逐部審驗或自用審驗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經由網際網路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者,收取審查費,不收取證照費。
第十五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審定證明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因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依本標準收證照費。
第十六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
公眾電信網路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查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行動通信網路) |
案
|
一百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固定通信網路) |
八十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衛星通信網路) |
二十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其他) |
二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兩種以上通信網路) |
一百二十萬元 |
同時申請審查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包括兩種以上通信網路者,總計收取一百二十萬元,總計未達一百二十萬元以實際累計金額收取。 |
增設或變更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
五千元 |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 |
三十萬元 |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陸纜電路出租服務) |
十一萬元 |
|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其他) |
一萬二千元 |
|
增設或變更未使用電信資源之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 |
三千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營運計畫審查費
(行動通信網路) |
一百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營運計畫審查費
(固定通信網路) |
八十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營運計畫審查費
(衛星固定通信網路) |
二十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營運計畫審查費
(衛星行動通信網路) |
一百萬元 |
|
使用電信資源之營運計畫審查費
(兩種以上通信網路) |
一百二十萬元 |
同時申請審查使用電信資源之營運計畫包括兩種以上通信網路者,總計收取一百二十萬元,總計未達一百二十萬元以實際累計金額收取。 |
使用電信資源之營運計畫變更核准審查費 |
五千元 |
|
二、審驗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固定通信網路 |
非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
機房審驗費 |
機房 |
二萬五千元 |
|
局端網路審驗費 |
案
|
十一萬元 |
國際海纜或中繼電路網路審驗費 |
十萬元 |
|
用戶接取點介面埠網路審驗費 |
十萬元 |
|
陸纜電路出租網路審驗費 |
案 |
八萬元 |
適用有線電視或公共事業兼營之業者。 |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網路審驗費 |
案 |
三十一萬元 |
|
行動通信網路審驗費 |
案 |
十五萬元 |
|
衛星通信網路審驗費 |
六萬元 |
|
三、檢驗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固定通信網路 |
非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
機房檢驗費 |
機房 |
二千五百元 |
|
局端網路檢驗費 |
案 |
一萬一千元 |
國際海纜或中繼電路網路檢驗費 |
一萬元 |
|
用戶接取點介面埠網路檢驗費 |
一萬元 |
|
陸纜電路出租網路檢驗費 |
案 |
八千元 |
適用有線電視或公共事業兼營之業者。 |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網路檢驗費 |
案 |
三萬一千元 |
|
行動通信網路檢驗費 |
案 |
一萬五千元 |
|
衛星通信網路檢驗費 |
六千元 |
|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檢驗費
(計畫載明事項九項以上) |
八千元 |
|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檢驗費
(計畫載明事項八項以下) |
五千元 |
|
網路資通安全防護規劃實施情形檢驗費 |
三千元 |
|
附表二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驗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審驗費 |
案 |
二萬五千元 |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
二、證照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證照費 |
張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附表三
電臺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查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衛星地球電臺審查費 |
臺 |
一萬零五百元 |
|
微波電臺審查費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審查費) |
案 |
五千五百元 |
同一申請人申請審查同設置處所之二臺以上電臺,以一案計費;不同設置處所,分案計費。 |
無線廣播電臺審查費 |
五千五百元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審查費 |
五千五百元 |
無線電視電臺審查費 |
一萬零五百元 |
二、審驗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費(本島) |
臺 |
一萬六千元 |
|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費(離島) |
二萬八千元 |
|
微波電臺審驗費(本島) |
案
|
一萬元 |
1.含廣播電視節目中繼。
2.同一申請人申請審驗同設置處所之二臺以上電臺,以一案計費;不同設置處所,分案計費。 |
微波電臺審驗費(離島) |
一萬七千元 |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費 |
二萬九千元 |
同一申請人申請審驗同設置處所之二臺以上電臺,以一案計費;不同設置處所,分案計費。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審驗費 |
二萬九千元 |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費 |
七萬元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費 |
臺 |
七千元 |
|
三、證照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
張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衛星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衛廣衛星)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無線廣播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無線電視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無線電視改善站、簡易型改善站或電視增力機架設許可證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架設許可證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電臺執照證照費 |
六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含電子執照) |
衛星地球電臺執照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微波電臺執照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無線廣播電臺執照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執照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無線電視電臺執照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無線電視改善站、簡易型改善站或電視增力機執照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執照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附表四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查費
類別 |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說明 |
電纜窄頻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A1 |
件 |
三百一十元 |
五層以下之住宅(含透天店鋪式住宅),其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B1 |
五百五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不含五層以下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下之住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C1 |
二千一百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0m2以下者,不含非供公眾使用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之建築物。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D1 |
三千六百八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10000m2至20000m2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E1 |
七千三百五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20000m2者。 |
電
纜
寬頻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A2 |
件 |
三百一十元 |
五層以下之建築物,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B2 |
五百五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不含五層以下總樓地板面積1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C2 |
二千一百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0m2以下者,不含非供公眾使用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之建築物。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D2 |
三千六百八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10000m2至20000m2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E2 |
七千三百五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20000m2者。 |
光纖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A3 |
件 |
三百一十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六心以下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B3 |
五百五十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六心至二十四心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C3 |
二千一百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二十四心至二百心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D3 |
三千六百八十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二百心至八百心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審查費E3 |
七千三百五十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八百心者。 |
註一: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昇位圖者,一併申請審查時,僅得依收費標準表收取電纜窄頻審查費。但申請人將電纜窄頻、電纜寬頻或光纜之設計圖說分別申請審查時,分別收取審查費。
註二: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者,應依收費標準表收取審查費。但變更係屬建築物樓層數、用途或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應依收費標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審查費。
二、審驗費
類別 |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說明 |
電纜窄頻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A1 |
件 |
三百一十元 |
五層以下之住宅(含透天店鋪式住宅),其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下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B1 |
二千六百三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不含五層以下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下之住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C1 |
四千二百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0m2以下者,不含非供公眾使用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之建築物。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D1 |
五千七百八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10000m2至20000m2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E1 |
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20000m2者。 |
電纜寬頻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A2 |
件 |
二百四十元 |
五層以下之建築物,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B2 |
三千五百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不含五層以下總樓地板面積1000m2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C2 |
五千五百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0000m2以下者,不含非供公眾使用總樓地板面積2000m2以下之建築物。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D2 |
七千五百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10000m2至20000m2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E2 |
一萬五千元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逾20000m2者。 |
光纖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A3 |
件
|
二百四十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六心以下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B3 |
三千五百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六心至二十四心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C3 |
五千五百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二十四心至二百心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D3 |
七千五百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二百心至八百心者。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審驗費E3 |
一萬五千元 |
建築物用戶側光纜總心數逾八百心者。 |
註三: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者,申請審驗時,僅得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審驗費。
三、證照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審定證明證照費 |
張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附表五
專用電信網路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查費
類別 |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審查費 |
件
|
六千元 |
|
電臺設置核准審查費 |
二千元 |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審查費 |
二千元 |
|
二、審驗費
類別 |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無線電臺審驗費 |
臺 |
七百元 |
|
小型行動無線電機審驗費 |
一百元 |
|
專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審驗費 |
一千元 |
|
專用衛星行動無線電臺審驗費 |
一百元 |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費 |
臺
|
七百元 |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審驗費 |
一百元 |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審驗費 |
一千元 |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審驗費 |
一百元 |
|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車臺審驗費 |
臺 |
一百元 |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基地臺審驗費 |
七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A1海域) |
臺
|
一千五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A1海域以外) |
二千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距岸24浬內) |
二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距岸24浬至經濟海域) |
四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經濟海域以外或以國外港口為作業基地) |
六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非漁船、內水、沿海航線) |
四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非漁船、外海航線) |
六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非漁船、國際航線) |
一千五百元 |
|
船舶無線電臺審驗費(新增設備) |
次 |
三百元 |
|
三、證照費
類別 |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專用電信網路 |
專用無線電臺執照費 |
張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小型行動無線電機執照費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專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執照費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專用衛星行動無線電臺執照費 |
一千九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執照費 |
張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執照費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執照費 |
一千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執照費 |
一千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車臺執照費 |
張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基地臺執照費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航空器無線電臺 |
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費 |
張 |
一千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
五百元 |
核發或補發 |
船舶無線電臺 |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費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國際航線) |
張 |
一千三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國際航線) |
一千三百元 |
核發或補發 |
船舶無線電臺執照費
(漁船或非國際航線之其他船舶無線電臺) |
四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漁船或非國際航線之其他船舶無線電臺) |
四百元 |
核發或補發 |
船舶無線電對講機執照費 |
四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附表六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查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審查費 |
件 |
二百元 |
二、審驗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業餘無線電臺(行動)審驗費 |
臺 |
一百元 |
|
業餘無線電臺(固定、團體業餘電臺及特殊業餘電臺)審驗費 |
五百元 |
|
三、證照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業餘無線電臺(固定、行動、團體業餘電臺及特殊業餘電臺)執照費 |
張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費 |
五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附表七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規費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審查費 |
件 |
一百萬元 |
|
附表八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驗費
用途 |
審驗方式 |
收費項目 |
單
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販賣用 |
型式認證 |
小型地球電臺、行動地球電臺審驗費 |
件 |
七千元 |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
電信終端設備電信介面(不含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
電信介面/件 |
七千元 |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
件 |
七千元 |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
五千八百元 |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
五千八百元 |
符合性聲明 |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審驗費 |
件 |
二千五百元 |
|
自用 |
自用審驗 |
電信終端設備自用審驗費 |
件 |
一千五百元 |
同一次申請案,同廠牌同型號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
二、證照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
張 |
六百元 |
補發或換發 |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
六百元 |
補發或換發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證照費 |
六百元 |
補發或換發 |
三、登錄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委託驗證機關(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登錄費 |
件 |
一千五百元 |
|
四、設定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
件 |
一千五百元 |
|
附表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表
一、審查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核准審查費 |
件 |
九百元 |
核發或換發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審查費 |
證號 |
四百元 |
經網際網路申請進口核准證,只核給進口核准證證號,而未核發紙本證照者,僅收取審查費。 |
二、審驗費
審驗方式 |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型式認證 |
無線電臺射頻設備審驗費 |
件
|
七千元 |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
業餘無線射頻電機審驗費 |
七千元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磁相容審驗費 |
五千八百元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氣安全審驗費 |
五千八百元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一類審驗費(工作頻率1GHz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
六千三百元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二類審驗費(工作頻率超過1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
八千三百元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三類審驗費(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
一萬零三百元 |
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四類審驗費 |
二千五百元 |
|
逐部審驗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五類審驗費 |
二千元 |
同一次申請案,同廠牌同型號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費。 |
自用審驗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六類審驗費 |
一千五百元 |
三、證照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證照費 |
張 |
六百元 |
核發、補發或換發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
六百元 |
補發或換發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
六百元 |
補發或換發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證照費 |
六百元 |
補發或換發 |
四、登錄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 |
件 |
一千五百元 |
|
委託驗證機關(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登錄費 |
一千五百元 |
|
五、設定費
收費項目 |
單位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
件 |
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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