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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9.11.26
內容: 為了達到「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之目標,避免市場顯著地位者濫用市場地位危害市場有效競爭,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七條明定「為確保電信服務市場有效競爭」,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且明定在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上所應綜合考量之因素。第二十八條復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的認定要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解除認定、實施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本辦法即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所訂定,明確規範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所需之相關行政程序,並可銜接電信管理法第三章第二節各項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定。
基於上述之政策目標,本辦法針對「市場界定之原則」、「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基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及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行政程序」等事項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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