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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第3點、第5點規定

公發布日期: 113.12.12
內容:

三、具第二點資格,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編號。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其聯絡人須為本國人,在國內設有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電信網路架構應圖示,且應區別標示自建網路、組合自建網路及他人自建網路並說明完整電信訊務流。電信網路架構若非中文者,應附中文翻譯。

  前項第三款之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文件:

(一)公司(商號)簡介。

(二)提供之電信服務內容。申請人規劃電信服務使用用戶號碼,應說明用戶號碼名稱與使用方式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用戶號碼用於批發轉售時,應檢附與獲核配用戶號碼電信事業之合作意向文件。

(三)受理申辦電信服務方式。

(四)服務內容相關作業流程(包含流程圖)。

(五)人力配置、系統建置。

(六)落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章第二節電信防詐措施、主管機關關於電信號碼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及指引之說明文件。

  前二項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電信事業應於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電信事業登記後,有使用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情形,應依電信管理法規定申請核配或核准。

五、申請書表、圖示及程序,如附表一、附圖一及附件一;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格式,如附件二。

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