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中所不受 指定時段播送節目限制之規定,應以申設時即規劃頻道以提供外國節目為 主,並且比例達 95% 以上者為限,若不符合比例者,仍應遵守播送節目 之限制
全文內容:一、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 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本條文營運計畫載明以供應外國節目 為營運宗旨者,係指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時即規劃頻道以提供 外國節目為主,且其比例達 95% 以上者,方不受限制。其他播送外 國節目但不符上揭比例者,仍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