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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南字第 1130015187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民營廣播電臺」是否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各種使用
地容許使用之「公用事業」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民營廣播電臺」是否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公用事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3  年 4  月 29 日府新行字第 1130020226 號函。
          二、廣播、電視事業乃依廣播電視法設立經營之事業,依該法規定,其設
              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等皆有一定之限制,肩負一定之公共責任。
          三、基於廣播電臺具有提供資訊及推廣多元文化社教等服務大眾功能,急
              難時亦可作為政府訊息宣達之傳播媒介,爰廣播電臺應屬公用事業,
              並未排除民營廣播電臺。
          四、廣播訊號收發站或相關設施用地,請以電臺設置所需之必要土地為限
              ,並不得做非屬廣播電臺之其他用途。
正    本:新竹縣政府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