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決字第 109480149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之廣播事業名單
主    旨:公告 110  年度 1  月至 110  年度 6  月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
          之廣播事業名單。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名單如下:花蓮希望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港
              溪廣播事業基金會、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領袖廣播電台股份
              有限公司、歡樂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
              公司、竹科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漢之音調頻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
              、府城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北回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太陽廣播電
              台股份有限公司、北部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自由之聲廣播電台股
              份有限公司、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歡喜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合歡山
              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心動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淡水河廣播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苗栗正義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廣播股份有限公
              司、寶島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環宇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樹下廣
              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山廣播電台股份
              有限公司、指南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青春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先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二、前揭廣播事業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6  個月至 1  年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執
              照;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9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