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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11 筆 / 現在第 5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決字第 1084801084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9  年度 7  月份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
發之廣播事業名單
主    旨:公告 109  年度 7  月份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之廣播事業名單。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名單:噶瑪蘭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流行廣播股份有限公
              司、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溪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綠色和
              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
              播事業基金會。
          二、前揭廣播事業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6  個月至 1  年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執
              照;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067 期 176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