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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11 筆 / 現在第 9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決字第 107480035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 107.02.09  日起至 107.05.09  日止受理申
請經營廣播事業
主    旨:公告受理申請經營廣播事業。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0 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4  項、行政院
          106 年 3  月 6  日院臺科字第 1060163933 號函核定第 11 梯次廣播電
          臺釋照規劃及本會 106  年 11 月 29 日第 777  次委員會議、107 年 1
          月 31 日第 786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開放目的:為豐富多元之廣播節目內容,使無線電波頻率普遍均衡近
              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考量廣播市場整體現況及因應數位匯流發展
              ,審酌相關產業條件及社會傳播環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第 11 梯次
              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政策,公告受理申請經營廣播事業有關事項。期透
              過本次釋照,滿足聽眾多元需求並保障收聽權益,強化廣播事業之經
              營體質,為廣播產業注入動能,創造就業機會,並回應部分地區仍有
              近用之需求,以健全廣播產業發展,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帶動多元
              文化發展。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 107  年 2  月 9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9  日
              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所定文件(
              詳細申請應備文件請參照附件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
              ),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郵寄、快遞或親送等方式,寄送至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並以郵
              戳或本會簽收單等文件之日期為憑。本會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統一
              進行審查、相關不予受理、駁回申請、通知補正及評分等作業。
          四、審查費、押標金繳納方式:
          (一)申請人應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規定,依下
                列申請經營範圍以電匯方式繳納審查費。
                1.區域性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 15 萬元。
                2.社區性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 5  萬元。
                3.社區性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 5  萬元。
          (二)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並應繳納押標金新臺幣 500  萬元。
          (三)前揭費用匯入銀行名稱、帳號及戶名如下:
                1.審查費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185540152524,
                  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押標金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185350004011,
                  戶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401  專戶。
                3.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申請標的、申請案件限制、申請人資格、詳細申請應具備文件、許可
              作業程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如附件「第 11 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
              請經營須知」。
          六、競價及抽籤作業之相關注意事項等,將依據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另行公告。
          七、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對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次公告事項若有不明瞭之
              處,得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來函或傳真(02-33432642) 請註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收轉,聯繫電話:(02-33438
              525;02-33438523)。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30 期 7864-78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