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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88)交郵字第 061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專用電信審驗費標準表」
主    旨:公告「專用電信審驗費標準表」。
依    據: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公告事項:專用電信審驗費標準表如左:

附    表:
┌───────────────────┬──┬────────┬───┐
│收          費          項          目│單位│金額 (新台幣元) │備  註│
├───────────────────┼──┼────────┼───┤
│專用無線電臺審驗費                    │臺  │柒佰元          │依據電│
├───────────────────┼──┼────────┤信法第│
│專用無線電收信機審驗費                │臺  │柒佰元          │四十六│
├───────────────────┼──┼────────┤條及第│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審驗費                │臺  │柒佰元          │七十條│
├───────────────────┼──┼────────┤規定辦│
│學術試驗行動無線電臺審驗費            │臺  │壹佰元          │理。  │
├───────────────────┼──┼────────┤      │
│專用衛星無線電臺審驗費                │臺  │壹仟元          │      │
├───────────────────┼──┼────────┤      │
│專用衛星行動無線電臺審驗費            │臺  │壹佰元          │      │
├───────────────────┼──┼────────┤      │
│有線載波電臺審驗費                    │臺  │壹仟元          │      │
├───────────────────┼──┼────────┤      │
│光纖傳輸電臺審驗費                    │臺  │壹仟元          │      │
├───────────────────┼──┼────────┤      │
│專設有線電話審驗費                    │臺  │壹仟元          │      │
├───────────────────┼──┼────────┤      │
│業餘無線電臺審驗費                    │臺  │伍佰元          │      │
├───────────────────┼──┼────────┤      │
│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審驗費                │臺  │壹佰元          │      │
├───────────────────┼──┼────────┤      │
│小型行動無線電 (話) 機審驗費          │臺  │壹佰元          │      │
├───────────────────┼──┼────────┤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基地臺審驗費          │臺  │柒佰元          │      │
├───────────────────┼──┼────────┤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車臺審驗費            │臺  │壹佰元          │      │
├─┬─┬───────────────┼──┼────────┤      │
│船│G│A1海域                      │臺  │壹仟伍佰元      │      │
│舶│M│                              │    │                │      │
│無│D├───────────────┼──┼────────┤      │
│線│S│A1海域以外                  │壹  │貳仟元          │      │
│電│S│                              │    │                │      │
│臺├─┼─┬─────────────┼──┼────────┤      │
│審│非│漁│距岸二十四浬內            │臺  │貳佰元          │      │
│驗│G│船├─────────────┼──┼────────┤      │
│費│M│  │距岸二十四浬~經濟海域    │臺  │肆佰元          │      │
│  │D│  ├─────────────┼──┼────────┤      │
│  │S│  │經濟海域以外以國外港口為作│臺  │陸佰元          │      │
│  │S│  │業基地                    │    │                │      │
│  │  ├─┼─────────────┼──┼────────┤      │
│  │  │非│內水、沿海航線            │臺  │肆佰元          │      │
│  │  │漁├─────────────┼──┼────────┤      │
│  │  │船│外海航線                  │臺  │陸佰元          │      │
│  │  ├─┴─────────────┼──┼────────┤      │
│  │  │新增設備                      │壹  │參佰元          │      │
└─┴─┴───────────────┴──┴────────┴───┘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4 卷 1 期 1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