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99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
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經營者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規定,執行 99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優惠補助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二、補助方式:經營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前揭服務者
,得依下列原則獲得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補助。
(一)偏遠地區: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 1.544Mbps(
含)速率以上(含乙太網路或 FTTB),或以 1.544Mbps 速率以下
(含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等)提供服務發生虧損時,補助
方式如下:
1.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 1.544Mbps(含)
速率以上(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服務時,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
幣 6,0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
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臺幣 6,000 元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
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限。
2.以 1.544Mbps 速率以下(含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等)
提供服務,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其向用戶應收取金額
之百分之百(補助金額須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每月補
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
(二)非偏遠地區: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 1.544Mbps
(含)速率以上(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或以 1.544Mbps 速率
以下(含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等)提供服務發生虧損時,
補助方式如下:
1.以 1.544Mbps(含)速率以上(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提供服務
:
(1)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含)以下或屬教育部網站布之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者(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 98 年 12 月之
資料為準):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服務時,每月補
助上限為新臺幣 4,5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
校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臺幣 4,500 元除以經營者家數,為
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限。
(2)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前款以外之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
時,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3,6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
前款以外之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
臺幣 3,600 元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
限。
2.以 1.544Mbps 速率以下(含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等)
提供服務:
(1)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含)以下或屬教育部網站布之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者(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 98 年 12 月之
資料為準):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其向用戶應收取
金額之百分之百(補助金額須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
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4,500 元。
(2)前款以外之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
租費依其向用戶應收取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每月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 3,600 元。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本補助時,除依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本辦
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外,另應附具以下文件,作為
審核補助之依據:
(一)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額證
明文件(須附電子檔光碟片)。上開文件須載明經營者向用戶應收
取之金額,其金額包括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
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之相
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經營者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取服
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
金額之合計。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實收金額之月報表電子檔(須依實施成果統
計月報表之格式)。
(四)申請類別屬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含)以下或屬教育部網
站公布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者(不含普及服務之偏遠地區中小學
),請於實施成果統計月報表標示加註。
(五)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
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四、學校連接網際網路所支付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指學校至最近之直
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或學校直接連結至區域網路中心之市內
數據電路月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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