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修正行動通信基地臺、衛星(固定/行動)通信業務電臺、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執照格式,並適用於 103.03.01 日起受理之案 件
主 旨:修正行動通信基地臺、衛星(固定/行動)通信業務電臺、第一類電信事 業微波電臺執照格式。 依 據:電信法第 46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第 23 條及本會 102 年 12 月 25 日第 571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修正旨揭電臺執照格式如附件,適用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本會受理 案件。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通傳基 礎字第 10663005000 號公告,修正行動通信基地臺電臺執照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