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因應行動電話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依 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及本會經第 105 年 9 月
21 日第 715 次委員會決議。
公告事項:一、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行動電話業務特許
執照有效期限至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二、為使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屆期前,在「零衝擊、無爭議」之原則下
,達成「服務完全移轉」及「系統正式退場」之政策目標,本會經第
105 年 9 月 21 日第 715 次委員會決議通過「因應行動電話業務
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三、旨揭行動方案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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