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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字第 1066300505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 1  
點規定
主    旨: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 1  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46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如主旨。
          二、附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 1  點。

附    件: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行動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行動臺。
          (二)依法經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事業設置之基地臺其發射機最大射頻
                輸出功率在一點二六瓦特(1.26W) 以下者。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63 期 17536-1753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64300452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27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743016930 號公告,修正。
歷次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