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07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實施計畫及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及本會 106 年 11 月 1 日第 772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
質之必要電信服務,本會依法辦理電信普及服務相關事項。
二、指定電信普及服務語音通信與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地區及提供者如下:
(一)於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村 5 鄰、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村 2 鄰及嘉義
縣阿里山鄉山美村、茶山村、十字村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
普及服務: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固網公司)。
(二)於其餘不經濟地區提供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三、本會審核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各項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經衡酌當前電
信業界合理經營績效、服務之替代性、服務品質之提升及業界意見等
因素後,核准事項如下:
(一)中華電信公司 107 年度各項普及服務實施計畫補助金額預估值(
未含利息):
1.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 3 億 5,371 萬 2,000 元
。
2.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新臺幣 1 億 208 萬 6,000 元。
3.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新臺幣 1 億 4,864 萬 6
,000 元。
(二)台灣固網公司 107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
畫補助金額預估值為新臺幣 155 萬 9,000 元(未含利息)。
四、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
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
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本會核准之數據通信接
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五、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第 2 點規
定,有關普及服務可避免成本認列原則辦理。
六、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實際補助金額應俟實施年度結束及計畫執行完
竣後,依前揭原則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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