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08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電信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
及本會 107 年 11 月 21 日第 831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經營者申請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電信
普及服務補助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
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之經營者。
(二)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
網路接取業務者,並符合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
各款之情形。
二、優惠補助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三、補助方式: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
纖電路 10Mbps 以上速率(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或非對稱數位用戶
迴路(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未達 10Mbps) 提供服務發生虧
損時,補助方式如下:
(一)以高速光纖電路 10Mbps 以上速率(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提供服
務者:
1.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高速光纖電路服務
時,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為補
助金額,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
2.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高速光纖電路服
務時,依各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
為各經營者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6,000 元除以經營者家數,
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限。
(二)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提供服務者,
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扣除向
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為補助金額,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
四、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本補助時,除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
9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外,另應附具下列文件(含電子檔光
碟片),據以審核補助:
(一)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
額等證明文件。上開文件須載明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之金額,包括
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二)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
之相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經營者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
取服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
實收金額之合計。
(三)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實收金額之月報表(須依實施成果統計
月報表之格式並附電子檔)。
(四)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
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