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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80042204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業務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審驗業務,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至 110  年
           2  月 13 日止。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二、電信法第 4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第 3  項、同法第 5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受託驗證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二、所在地: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一路 3  號。
          三、執行業務內容: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
              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四、執行業務項目:
          (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陸地行動通信網
                路(PLMN);驗證項目:
                1.GSM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2.DCS1800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3.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4.無線寬頻接取終端設備。
                5.行動寬頻行動臺。
                6.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自 108  年 1  月 23 日生效)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類別:
                1.型式認證;驗證類別:
               (1)基地臺射頻設備;驗證項目:
                  甲、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自 108  年 8  月 14 
                      日生效)
                  乙、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射頻設備。(自 108  年 8  月 14 日
                      生效)
               (2)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
                  甲、工作頻率 1GHz (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
                      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乙、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
                      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丙、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
                2.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本會公告
                  實施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3.簡易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本會
                  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68 期 43173-431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