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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09000561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業務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審驗業務,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6 日至 112  年
           2  月 25 日止。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二、電信法第 4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第 3  項、同法第 5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受託驗證機構名稱: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桃園市龍潭區新和路 180  巷 120  號。
          三、執行業務內容: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
              發、撤銷、廢止或審驗合格標籤之授權等事項。
          四、執行業務項目:
          (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
                1.公眾電信交換網路(PSTN);驗證項目:2.4GHz  射頻電信終端
                  設備。
                2.陸地行動通信網路(PLMN);驗證項目:
               (1)GSM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2)DCS1800 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3)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4)行動寬頻行動臺。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1.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
               (1)工作頻率 1GHz (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
                    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
                    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2.審驗類別: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
                  :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項目。
                3.審驗類別:簡易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
                  項目:本會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5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