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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221 筆 / 現在第 212 筆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87)交郵(一)字第 178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事宜
主    旨:公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事宜。
依    據:電信法第七十條。
公告事項:壹  收費對象: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業者。
          貳  收費標準:
            一  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交郵八十六字第一五八二二號公告之第
                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按資本額高低分級計收。
            二  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於年度中變更資本額者,以當年一月一日時
                之資本額為計收標準。
            三  新申請經營業者,以執照生效日當時之資本額為準。
            四  所稱資本額係指「實收資本額」。
          參  收費起始日:八十六年一月一日。
          肆  收費方式:
            一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為收費期間,收取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許可費。
            二  新申請經營業者,於發照同時收取自執照生效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之許可費;其不足年部分,按經營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
                不足月部分,超過十五日 (含) 者以一月計,不足十五日者不計。
          伍  八十六年及八十七年度之許可費由本部電信總局寄發通繳函及許可費
              申報書,由業者自行填報應繳金額,於規定期限內劃撥入電信總局帳
              號後,將申報書檢附劃撥收據影本及公司執照影本寄回本部電信總局
              俾供稽核;自八十八年起由本部電信總局核計應繳金額後,通知業者
              以劃撥方式繳納。
          陸  未於期限內繳納許可費者,依電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
              相關法令處理。
          柒  附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交郵八十六字第一五八二二號公告之「公
              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表」。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夏字第 61 期 11-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