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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13 筆 / 現在第 200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通訊字第 1024103678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3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
額,並自 104  年起改由教育主管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助非偏遠地區之中
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
主    旨:公告 103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
          及本會 102  年 11 月 27 日第 567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經營者申請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補助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
                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之經營者。
          (二)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
                網路接取業務者,並符合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
                各款之情形。
          二、優惠補助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
          三、補助方式:經營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旨揭服務者
              ,得依下列原則獲得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補助。
          (一)偏遠地區: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纖電路
                10Mbps  以上速率(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或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
                (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未達 10Mbps) 提供服務發生虧損
                時,補助方式如下:
              1、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高速光纖電路服務
                  時,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
                  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臺幣 6,000  元
                  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限。
              2、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提供服務,
                  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扣除
                  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為補助金額,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6,000 元。
          (二)非偏遠地區:
              1、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高速光纖電路 10Mbps
                  以上速率(含乙太網路或 FTTB) 提供服務發生虧損時,補助方
                  式如下:
             (1)【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以下或屬教育部公布之偏遠地
                    區國民中小學者(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公布 102  年 12 月之
                    資料為準)】或【普及服務提供者受理前述中小學以外,具有
                    地形崎嶇、交通不便、不利數位學習、經濟條件弱勢等條件之
                    中小學,亦得檢具申請補助書面資料並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審核
                    認定】: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服務時,每月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 6,0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單一中小學校服
                    務時,以上揭補助金額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
                    額之上限。
             (2)僅一家經營者提供前款以外之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
                    時,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200  元;二家以上經營者提供
                    前款以外之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服務時,以補助金額新
                    臺幣 1,200  元除以經營者家數,為各家經營者補助金額之上
                    限。
              2、經營者於每單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
                  ADSL)、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未達 10Mbps) 提供服務發生虧損
                  時,補助方式如下:
             (1)【中小學校學生人數在 200  人以下或屬教育部公布之偏遠地
                    區國民中小學者(以教育部統計處網站公布 102  年 12 月之
                    資料為準)】或【普及服務提供者受理前述中小學以外,具有
                    地形崎嶇、交通不便、不利數位學習、經濟條件弱勢等條件之
                    中小學,亦得檢具申請補助書面資料並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審核
                    認定】: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
                    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為補助金額,每月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 6,000  元。
             (2)前款以外之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補助每條市內數據電路月
                    租費,依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
                    為補助金額,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200  元。
          四、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本補助時,除依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本辦
              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外,另應附具下列文件(含電
              子檔光碟片),據以審核補助:
          (一)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額等
                證明文件。上開文件須載明經營者向用戶應收取之金額,其金額包
                括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之相
                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經營者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取服
                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
                金額之合計。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實收金額之月報表(須依實施成果統計月報
                表之格式並附電子檔)。
          (四)申請類別屬非偏遠地區中小學校學生人數 200  人以下或屬教育部
                公布之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者(不含普及服務之偏遠地區中小學)
                ,請於實施成果統計月報表分別標示加註;申請類別屬普及服務提
                供者受理前述中小學以外,具有地形崎嶇、交通不便、不利數位學
                習、經濟條件弱勢等條件之中小學,亦得檢具申請補助書面資料並
                敘明理由報請本會審核認定者,所提報之相關實施成果統計報表應
                單獨列冊。
          (五)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
                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五、為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充分發揮基本電信普及服務功能,本會將
              持續督導業者於偏遠地區建置寬頻網路並提升其品質;並自 104  年
              起本基金將不再補助非偏遠地區之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回歸教育
              主管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27 期 45179-451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