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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13 筆 / 現在第 220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通訊字第 1014103173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之適用
主    旨:為配合本年關閉無線電視類比訊號之政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之適
          用,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1  年 5  月 16 日第 485  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為推動無線數位轉化計畫,本會自本(101) 年 5  月 7  日起,分
              區依序關閉無線電視類比主站發射訊號,自 7  月 1  日後,無線電
              視將全面採用數位訊號播放。為配合上述政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
              7 條規定之適用,有重新解釋之必要,本會對現有及未來無線電視頻
              道必載釋義如下:
          (一)必載標的:系統經營者(含播送系統)原必載之頻道,仍應持續載
                送,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二)必載頻道應以確保全部收視戶皆可收視之方式播送。
          (三)必載頻位:以類比必載者,仍須符合「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
                則」之規範;以數位必載者,本會不指定頻位,惟仍應置於公益及
                闔家觀賞區塊。
          (四)未來經許可經營之無線廣播電視,其必載以一張執照必載一個頻道
                為限,爾後除尚未數位化之系統經營者得以類比方式必載外,均應
                以新照之技術訊號載送,且合於(二)之原則,並應列為基本頻道
          三、於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規定未有修正前,有線廣播電視必載無線電視
              係以必載主頻之解釋,系統經營者(含播送系統)自即日起應依前揭
              說明為之,如有違反上述說明者,將依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
              規定論處。
正    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無線電視電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