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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13 筆 / 現在第 233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099410237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公告實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履約保
證準備金專戶」之成立金額計算方式
主    旨: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於金融機構成立「
          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之金額計算方式,並自公告後施行。
依    據: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5 條第 3  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第 14 條之 1  規定。
公告事項: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將預收期間為 2  個月以上之訂戶,就其
              預收期間之收視費用,依各類預收期間之提撥比例,提撥履約保證準
              備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類預收期間訂戶之履約保證準備金=【各類預收期間之訂戶數x
                預收期數x各系統當年度收費上限金額x該類預收期間提撥比例】
                。
          (二)系統履約保證準備金=各類預收期間訂戶履約保證準備金之總和。
          (三)各類預收期間提撥比例如下:雙月繳為 0.01(1%)、季繳為 0.0
                3(3%)、半年繳為 0.05(5%)、年繳為 0.1(10%)。
          (四)預收期間指系統經營者向其訂戶預收收視費用之期間,依系統經營
                者之規劃分為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預收期數指訂戶
                每次繳交之基本頻道收視費之月費期別,雙月繳之期別為 2、季繳
                之期別為 3、半年繳之期別為 6、年繳之期別為 12 …以此類推。
          二、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金額之陳報方式:
          (一)系統經營者應以每年 6  月 30 日之訂戶數資料為計算基礎,依上
                開履約保證準備金計算方式計算履約保證準備金額度,於來往之金
                融機構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並檢附專戶之存款證明,併
                同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第 2  項有關訂戶數公告之相關規定,於申報第 2  季訂戶數時,
                一併陳報到本會,供本會進行查核。
          (二)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金額應每半年重新計算,系統經營者應以每年
                12  月 31 日之訂戶數資料為計算基礎,重新計算履約保證準備金
                額度,以為次半年應提存之金額,另應檢附上開金融機構證明相關
                資料,於申報第 4  季訂戶數,一併陳報到本會。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