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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13 筆 / 現在第 280 筆
發文單位: 交通部電信總局
發文字號: 電信主字第 0910500323-1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公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
主    旨:公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
公告事項:一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 競價作業訂於本 (九十一)
              年元月十六日 (星期三)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於本局北區電信監理站
               (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一四三號) 舉行,當日競價程序結束而尚未
              決標時,將於次日 (含例假日) 在同一地點繼續進行。
          二  於本業務特許執照競價日期開始前,若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宜進
              行競價程序之情事發生者,本局得宣布更改日期,並另行公告新競價
              時間,及分別通知參與競價之申請人。
          三  參與本業務競價之申請人之授權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
              進入競價室前,提出已按規定格式填妥之授權委任書交由本局工作人
              員查核,經確認代理人身分後,始得領取並佩帶本業務競價專用識別
              證進出競價室,並於當日競價程序結束離場時繳回。
          四  參與競價之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或與競價作業無關之器
              材進入競價室。其有攜帶者,應於進入競價室前交由本局工作人員裝
              入保管袋彌封統一保管,並於當日競價結束離場時發還。
          五  各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應於每次完成電子報價後印出電子報價單,並
              由競價室內之任一授權代理人於報價單簽名及蓋章後交予本局工作人
              員。
          六  其他有關本業務競價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悉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第二章第三節「競價」及「申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書表及其
              他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交通部電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