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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87)交郵字第 04817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受理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有關事項
主    旨:公告受理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有關事項。
依    據:壹  行政院八十七年月六月十日台八十七交二九○二一號令。
          貳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壹  開放業務種類: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貳  營業項目: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營業項目為衛星電路出租業務及衛星小
              型地球電台網路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營業項目為衛星行動電
              話業務、衛星行動數據業務及衛星行動呼叫業務。
          參  營業區域:國內、國際。
          肆  開放家數:在電波不干擾原則下,不限家數。
          伍  申請期限: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
          陸  受理申請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 (台北市濟南路二段十六號) 。
          柒  同一申請人,得分別同時申請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
              業務。但應按各申請項目種類分別提出申請,其經審查核可取得兩種
              業務時,應合併計算實收最低資本額。
          捌  申請人應按各申請項目種類分別繳交審查費,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台
              幣十一萬元、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台幣十五萬元。
          玖  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申請截止日之上班時間,請至受理申請機
              關購買申請書表,申請書表每份新台幣捌佰元。如以通信方式購買者
              ,請在信封上註明「請購申請衛星通信業務申請書表」,並請附回件
              郵資新台幣貳佰元及申請書表費。
          拾  申請經營本項業務者,對本公告及相關規定,若有不明瞭之處,得於
              公告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交通部電信總局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1 卷 1 期 86-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