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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電信總局
發文字號: (89)電信規字第 500151-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接續費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之施
行日期
主    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接續費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之施
          行日期。
依    據: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二  交通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郵八十八 (一) 字第○六七四四八號
              公告。
公告事項:一  交通部業公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市內網路業
              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本局續公告該公司接
              續費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
          二  嗣後其他經交通部公告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其接續費自交
              通部公告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4 卷 5 期 1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