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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郵(一)字第 09100067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檢附修正之「行動電話共構基地臺架設申請表」乙份
主    旨:檢附修正之「行動電話共構基地臺架設申請表」乙份,請轉知所屬查照。
說    明:一  有關行動電話業者申請於政府機關共構基地臺作業相關資料,本部業
              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交郵字第○九一○○四一二八六號函轉行
              政院第二七八九次會議院長提示事項,檢附在案。
          二  為協助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者建置通信網路,落實
              旨揭院會有關政府機關 (構) 提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所需場所
              之政策指示,爰修正「行動電話共構基地臺架設申請表」,增列該等
              業者,敬請轉知所屬查照。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9 期 18-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