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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企字第 096051408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受理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受理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有關事項。
依  據:行政院 96 年 2  月 14 日院臺經字第 0960005076 號公告及衛星通信業
          務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開放業務種類: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二、營業項目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營業項目為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出租業務、衛星
              節目中繼業務或其他衛星電路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營業項目
              為衛星行動電話業務、衛星行動數據業務或衛星行動呼叫業務。
          三、開放頻段
            「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定供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且經交通部
              評估與現用頻段及推展或規劃之業務預定使用頻段無衝突疑慮可供釋
              出之頻段。
          四、營業區域:國內或國際。
          五、開放家數:在電波不干擾原則下不限家數。
          六、發照方式
            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經審查核可後,由本會依據衛星通信業務管理
              規則第 13 條發給籌設同意書。相關審查作業規定,依衛星通信業務
              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七、申請人資格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 12 條第
              3 項後段之限制。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交通部出具申請人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所需頻段可供釋出之證明
             文件。
          (二)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檢具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
                財務能力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
          (三)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九、申請期間及受理申請
          (一)民國 96 年度,本會受理衛星通信業務之執照申請期間為 96 年 1
                1 月 1  日起至 96 年 11 月 30 日止,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2  時至 5  時(例假日除外)。
          (二)自民國 97 年度起,本會受理衛星通信業務之執照申請期間為每年
                3 月及 9  月之第 1  日起至當月最終日止,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2  時至 5  時(例假日除外)。
          十、申請書表及相關法規之購買
            自受理申請開始日前 7  個工作日起,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
              午 2  時至 5  時(例假日除外),向本會洽購申請書表及其相關法
              規,各項業務每份新臺幣 2,000  元整。如以郵寄方式購買者,請在
              信封上註明「請購衛星通信業務申請書表暨相關法規」,並請註明收
              件人姓名、電話及地址,另附新臺幣 100  元郵資及開具新臺幣 2,0
              00  元整受款人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郵政匯票(即各項業務
              每份新臺幣 2,100  元整)。
          十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備齊相關文件派員送交受理申請地點。
          十二、受理申請地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 143  號)。
          十三、同一申請人,得分別同時申請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
                信業務。但應按各申請業務種類分別提出申請,其經審查核可取得
                兩種業務時,應合併計算實收最低資本額。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
                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亦同
                。
          十四、各項規費收費標準依「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特許費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及普及服務基金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審查費用繳交方式
             審查費須於申請案送件前,先以電匯方式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
                孝分行 18554015252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費專戶,另請將匯款
                單回執聯先傳真至 02-23433600  號傳真機。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經營前揭業務若涉廣播電視業務時,應受「衛星廣播電視法
              」之規範。
           (二)申請經營前揭業務者,對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次公告事項,若有不
                  明瞭之處,得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來函或傳真(02-2343-36
                  51  或 02-2343-3600 )請註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96 期 31245-312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