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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技字第 097430095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得免辦理電信設備之
審查及審驗,但建築物起造人如認有必要設置屋內外電信設備者,仍得申
請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
主    旨:有關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本會業以 95 年
          7 月 19 日通傳字第 09505078631  號公告在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
          合辦理。
說    明:一、依電信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考量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因無需設置屋內外電
              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旨揭公告已排除
              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即該類建築物得免辦理電信設
              備之審查及審驗,惟建築物起造人如認為仍有必要設置屋內外電信設
              備者,亦得申請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
          三、檢附旨揭公告函供參。
正    本: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
          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    本: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技術管理處、本部營建署建築管
          理組

附    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
          通傳字第 09505078631  號
主    旨:公告不適用電信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為農舍、倉庫及汽
          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依    據:電信法第 38 條第 1  項。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