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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0994106952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經營有線電
視節目之公司非屬公用事業之範疇,故不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
主    旨:函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是否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
          業務
說  明:按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具下列資
          格之一者,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一、已依法設
          置有線傳輸網路且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用事業。二、取得公用事業
          授權使用其依法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股份有限公司。前項所稱公用事業係
          指下列事業:一、電力事業。二、大眾運輸業。三、石油業。四、自來水
          事業。五、天然氣事業。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七、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為公用事業者。」 貴公司係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
          辦法取得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登記證在案,核 貴公司既未符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資格,亦未經認定為公用事業,不符合上揭規則所定申
          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之資格。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