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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通訊字第 1024102645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照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1  年度各
電信業者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
主    旨:公告 101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
          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報 101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補助
              金額如下:
          (一)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新臺幣 5  億 163  萬 3  千元。
          (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新臺幣 1  億 2,781  萬 7  千元。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 101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6,401  萬 9  千元。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325  萬 4  千元。
          (三)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請補助。
          (四)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請補助。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 101  年度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
              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  億 5,663  萬 5  千元。
          (二)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380  萬元。
          (三)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06  萬 1  千元。
          (四)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47  萬 6  千元。
          四、案經本會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各公司提報之各項電
              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案,並實地查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轄連江
              縣馬祖地區及屏東縣琉球鄉實施各項普及服務品質改善成效。嗣經衡
              酌各公司所報補助申請案內容,就資料邏輯性與嚴謹性、各項成本資
              料計算之正確性、不經濟交換局之市用電話服務虧損而數據通信接取
              業務利益之現象斟酌淨成本合理性、不經濟公用電話按話機數分攤相
              關費用之合理性及非偏遠地區特定場所有無過度設置不經濟公用電話
              等因素,本會基金管理委員會於 102  年 7  月 29 日第 3  次會議
              完成審查,並建議核准業者各項普及服務補助金額。
          五、復經提報本會 102  年 8  月 13 日第 551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核
              准業者 101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
              額如下: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 4  億 1,094  萬 3,166  元。
              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 1  億 2,213  萬 9,317  元。
          (二)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3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6,423  萬 3,2
                  61  元。
              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246  萬 4,258
                  元。
          (三)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  億 5,655 
                  萬 5,261  元。
              2、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71  萬 9,653
                  元。
              3、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06  萬 
                  4,367 元。
              4、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48  萬
                  963 元。
          六、綜上,本會核准業者 101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相較於 100  
              年度減少約新臺幣 6,468  萬 1  千元。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54 期 304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