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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4796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修正行動通信基地臺、衛星(固定/行動)通信業務電臺、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執照格式,並適用於 103.03.01  日起受理之案
件
主    旨:修正行動通信基地臺、衛星(固定/行動)通信業務電臺、第一類電信事
          業微波電臺執照格式。
依    據:電信法第 46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第 23 條及本會 102  年 12 月 25 日第 571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修正旨揭電臺執照格式如附件,適用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本會受理
          案件。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7 期 1487-149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通傳基
  礎字第 10663005000 號公告,修正行動通信基地臺電臺執照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