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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通訊字第 103410243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欲申請無線寬頻接取業
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主    旨:公告申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
          其他注意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 46 條
          、第 81 條規定及本會 103  年 6  月 11 日第 595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屆期前如欲繼續經營,請依照本
              公告事項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請參考附件。
          二、申請期限: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9  個
              月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其未申請換發者,原領之特許執照期間屆
              滿後即失其效力。
          三、應繳申請文件:
          (一)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1)。
          (二)原事業計畫書執行情形之自評報告(至少含電信設備現況表及基地
                臺設備現況表等,格式如附表 2.1、2.2 及 2.3)。
          (三)頻率運用績效自評報告(至少含無線電頻率運用效率分析表等,格
                式如附表 3.1  及 3.2)。
          (四)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請參考附件第 6  頁至第 7  頁:肆
                、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撰填說明。其中有關人事組織及持股
                狀況之表格格式如附表 4.1  至附表 4.4)。
          (五)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項目如下:
              1、原事業計畫書複製本 1  份(含掃描電子檔光碟 1  份)。
              2、財務能力證明,請向相關單位或機關(構)申請下列證明文件,
                  並提供給本會。
             (1)銀行存款證明。
             (2)動產/不動產現值證明。
             (3)投資股票或其它財力證明。
          四、審查費:新臺幣 25 萬元/件,請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帳號:185540152524,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匯款時務必填寫
              匯款人、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送件地址及聯絡方式:申請文件之紙本及電子檔,請申請人逕送本會
              。地址:10052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 50 號;電話:(02)2343
              -3617 ;傳真:(02)2343-3600。
          六、對於填寫如有不明瞭處,可來函請求解釋或電洽本會相關人員。請於
              上班時間洽詢: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七、其他未盡事項,請參照「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規定。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15期 22663-226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