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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字第 1046300167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指定提供 105  年度特定村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之廠商
主    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 105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1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及本會 104  年 2  月 4  日第 629  次委員會
          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等 7  個縣市計 20 個寬頻需求
              預定建設點(如附表 1、附表 2)提供 105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
              信接取普及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 105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
              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
              ,於本(104) 年 6  月 1  日前,提出 105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
              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
              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
              額之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
              網服務,貴公司應將旨揭 20 個指定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納入所報 1
              05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載明寬頻網
              路建設詳細說明(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
              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附表 1 
              所列 14 個寬頻需求下載速率應達 12Mbps 以上,附表 2  所列 6
              個寬頻需求,係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原鄉部落無線寬頻網路場域
              所需,下載速率應達 100Mbps  以上。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7 期 4930-49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