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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5410245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4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
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 104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其
          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報 104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補助
              金額如下:
          (一)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新臺幣 3  億 9,775  萬 5,000  元。
          (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新臺幣 1  億 2,064  萬 2,000  元。
          二、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 104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  億 3,195  萬 1,000  元。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39  萬 2,000  元。
          (三)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請補助。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提報 104  年度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
              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3,724  萬 8,000  元。
          (二)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124  萬 7,000  元。
          四、案經本會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各公司提報之各項電
              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案,並實地查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轄連江
              縣實施各項普及服務品質改善成效。嗣經衡酌各公司所報補助申請案
              內容,就資料邏輯性與嚴謹性、各項成本資料計算之正確性、不經濟
              交換局之市內電話服務虧損而數據通信接取業務利益之現象斟酌淨成
              本合理性、不經濟公用電話使用率偏低等因素,本會基金管理委員會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第 3  次會議完成審查,並建議核准業者各
              項普及服務補助金額。
          五、復經提報本會 105  年 7  月 27 日第 707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核
              准業者 104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金
              額如下: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 3  億 6,555  萬 6,063  元。
                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核准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 1  億 1,528  萬 3,341  元。
          (二)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  億 2,609
                  萬 559  元。
                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39  萬 6,681
                  元。
                3.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請補助。
          (三)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含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3  個月利息
                )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737  萬 3,2
                  46  元。
                2.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24  萬 8
                  ,183  元。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43 期 32250-322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