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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內容字第 101480554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無線電視之公益及電影等兩類廣告自 101  年 11 月 15 日起免送審
主    旨:無線電視之公益及電影等兩類廣告,自本(101) 年 11 月 15 日起免送
          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1  年 10 月 24 日第 510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自本年 11 月 15 日起,旨揭兩類廣告應由業者本諸自律審查後播送
              ,無須於事前送本會審查;業者應遵守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及其他相
              關法律規定,公益廣告內容應為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含團體為其舉
              辦公益性、非營利目的之活動),不得假借公益名義為特定個人、團
              體宣傳或商品促銷。
正    本: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線 本會內容事務處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