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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6410382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05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
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 105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
          限、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
          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及本會 106  年 11 月 1  日第 772  次委員
          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相關文件:本會 106  年 8  月 3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641027690
              號公告(公告 105  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二、105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 億 4,617  萬 3,295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三)105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
          三、105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
              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
          四、為使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
              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者均能公平、合理分攤普及服務費用,本會
              衡酌 105  年度各電信業者營業額之差距幅度、損益情形及行政作業
              耗費成本,經核算該年度營業額達 1  億元(含)以上之業者,其營
              業額加總,占全部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加總之比率為 99.3647
              % ,涵蓋 12 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 8  家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
              業務經營者,爰核定 105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
              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達 1  億元(含)以上
              之業者,所應分攤 105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2.075%;金額為 3  億 3,6
                49  萬 4,742  元。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18.107%;金額為 1  億 1
                700 萬 2,599  元。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16.877%;金額為 1  億
                905 萬 4,667  元。
          (四)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3.502% ;金額為 2,262
                萬 8,989  元。
          (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3.359% ;金額為 2,170
                萬 4,961  元。
          (六)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3.004% ;金額為 1,941
                萬 1,046  元。
          (七)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2.357% ;金額為 1,5
                23  萬 305  元。
          (八)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1% ;金額為 64 萬
                6,173 元。
          (九)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84% ;金額為 54 萬 2
                ,786  元。
          (十)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8%;金額為 51 萬 6,9
                39  元。
          (十一)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71% ;金額為 4
                  5 萬 8,783  元。

          (十二)毅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62% ;金額為 40 萬
                  627 元。
          (十三)連科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6%;金額為 38 萬 7
                  ,704  元。
          (十四)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42% ;金額為 27 萬
                  1,393 元。
          (十五)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4%;金額為 25
                  萬 8,469  元。
          (十六)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38% ;金額
                  為 24 萬 5,546  元。
          (十七)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38% ;
                  金額為 24 萬 5,546  元。
          (十八)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37% ;金額為 2
                  3 萬 9,084  元。
          (十九)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35% ;金額為 2
                  2 萬 6,161  元。
          (二十)三通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為 0.032% ;金額為 20
                  萬 6,775  元。
          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
              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帳號:004-054-
              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
              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處應分攤金額 3  倍至 5  倍之罰鍰,並通知
              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廢止其特許或許可,並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
              給付利息。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10 期 50772-507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