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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資源字第 110000597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工作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
          工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2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會委託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地址: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一路 3
              號;聯絡電話:07-6277107)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工作,
              其委託之驗證項目為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
          二、委託期間:自 110  年 3  月 8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7  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聯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濟南路 2  段 16 號;聯絡電話: 02-33438425;電子郵件:jjn@
              ncc.gov.tw)。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4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