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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86 筆 / 現在第 182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6410081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主    旨:公告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及本會 106  年 3  月 22 日第 740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申請者以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申請經營市內
              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如附表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其有線廣
              播電視經營地區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如附表 2。
          二、本會 101  年 7  月 27 日通傳企字第 10140021970  號公告有線廣
              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為 22 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如以縣市行政區域為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申
              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之經營權數,同附表 1。
          三、上述經營權數之計算基準係參考內政部公告 105  年 12 月中華民國
              臺閩地區人口數。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56 期 16115-161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