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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86 筆 / 現在第 191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6410029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9  條第 8、9 項規定,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主    旨: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
          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依    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第八項及第九項。
公告事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
          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6 期 47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