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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86 筆 / 現在第 300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營字第 096051230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之 1  第 4  款規定,是否意指用戶
得以自行選擇不同內容服務提供者所供應之單一或不同組合之內容服務,
而非指同一內容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單一及不同組合之內容服務供用戶選擇
乙案
全文內容:依旨揭規定:「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其營業規章應載明
          第 50 條第 2  項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四、確保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銷
          售方式,得讓用戶自行選購單一或不同組合之內容服務。…」其規範主體
          為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經營者,規定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經營者應
          藉由其與內容服務提供者間之契約約定,保障用戶可選擇單一或不同組合
          內容服務之權利。是以,該條款之規定並非限制單一內容服務提供者須提
          供單一及不同組合之內容服務供用戶選擇。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