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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86 筆 / 現在第 312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技字第 0950513931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配合貿易便捷化實施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除外器材之通關代
碼為「CC999999999999」
主    旨:為配合貿易便捷化實施,公告經由便捷貿 e  網辦理輸入免申請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通關代碼,並自本(95)年 12
          月 25 日起實施。
依    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通關代碼如下:
          (一)屬電信法第 49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
                項目之除外器材之通關代碼為「CC999999999999」。
          (二)輸入適用輸入規定代號 808  之非屬電信法第 49 條第 4  項公告
                之應經許可項目之器材,其通關代碼為「CC000000000001」。
          二、前揭 2  種通關代碼適用範圍詳如附件 1。
          三、於 84 年至 94 年經前電信監理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或其認可委託驗
              證機構核發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
              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通關代碼轉換對照表,詳如附件 2  及附
              件 3。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96 年 7  月 25 日通傳技字
  第 0960511069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