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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86 筆 / 現在第 338 筆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交郵(一)字第 09100126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
主    旨: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相關事宜。
依    據:電信法第七十條。
公告事項:一  特許費收費標準:
           (一) 固定通信業務:
                1 綜合網路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2 市內網路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3 長途網路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4 國際網路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5 電路出租業務:
                (1)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2) 國際海纜電路: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
           (二) 行動通信業務:
                1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1) 九○○兆赫頻段: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2) 一九○○兆赫頻段: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2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3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4 無線電叫人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5 行動電話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二計收。
           (三) 衛星通信業務:
                1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2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前揭收費標準將視電信市場競爭程度、各業務發展等因素,每兩年檢
              討乙次。
          二  收費相關事項:
           (一) 會計科目之設置: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須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
                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設置相關會計科目。
           (二) 計費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繳費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 申報: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送下列文件各四份向交通部電信總
                局申報:
                1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繳納申報書。 (格式請逕至該局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dgt.gov.tw)
                2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 (須符合第一類電
                  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五) 繳費方式:
                第一類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於每年繳費期間依前揭收費標準計算應繳
                納之特許費數額,自行上網 (網址:http://permit.dgt.gov.tw)
                列印繳款單據,並憑該單據向本部電信總局辦理繳費事宜,未於繳
                費期限內繳費或繳費數額不足時,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 用詞說明:
                1 當年:係指營業年度。
                2 營業額:係指經營第一類電信業務所獲致之營業收入淨額 (即營
                  業收入總額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數額) 。
          三  實施日期: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40 卷 1 期 2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