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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共 386 筆 / 現在第 5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綜規字第 112400064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
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
間」,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訂定「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
          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
          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間」,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月租費。
                2.市內網路通信費。
                3.公用電話通信費。
          (三)調整係數(X值):△CPI。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管制範圍為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
                  )及光纖網路家族(FTTx)電路月租費,不包括非對稱數位用戶
                  迴路(ADSL)、下行速率 12Mbps (含)以下及下行速率 300Mb
                  ps(含)以上之電路。
                2.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3.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4.網際網路上網費。
          (三)調整係數(X值):
                1.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2.15%。
                2.本服務市場其他主要資費項目:△CPI。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之資費應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四、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內、
                  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
                  租費外。
                2.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間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途專
                  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
                3.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
                  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
                  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4.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
                  之電路月租費外。
                5.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Private Peering) 。
          (三)調整係數(X值):7.48%。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一年度各項費率個別調整之
                。
          (六)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五、以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價格調整係數,係供本會判斷特定電信服務
              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是否有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
              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項
              目之一,並供市場顯著地位者自律參考;倘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他行為
              涉前揭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仍由本會依個案具體
              事證綜合判斷。
          六、價格調整幅度公式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為 [
              (Pt-Pt-1)÷Pt-1]x100%≦(△CPI-X);其中 Pt 為「調整後
              之牌價資費」;Pt-1  為「實施資費調整前一年度最後一次公告之牌
              價資費」。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0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