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解釋函令內容

共 386 筆 / 現在第 94 筆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94100423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 110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主    旨: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 110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
          普及服務。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1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及本會 109  年 2  月 26 日第 898  次委員會
          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宜
              蘭縣、南投縣、屏東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 9  個縣市計 24 個需求
              預定建設點(如附表)提供 110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 110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
              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
              ,於 109  年 6  月 1  日前,提出 110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
              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
              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
              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指定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納入所
              報 110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載明寬
              頻網路建設詳細說明(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
              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39 期 9909-9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