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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88)交郵字第 0637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增列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項目與費額
主    旨:公告增列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項目與費額。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交通部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
          率使用者,並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訂定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增列行動通信業務有關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所使用之一九○○兆赫頻段
          收費費額如次:
          大台北地區每兆赫頻寬年費新台幣一五○、○○○元。
          大台中地區每兆赫頻寬年費新台幣五○、○○○元。
          大高雄地區每兆赫頻寬年費新台幣七五、○○○元。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4 卷 1 期 1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