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89)交郵字第 013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事宜
主    旨:公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事宜。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二  收費期間:
           (一) 每年收費一次,其計費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收費年度內新設電臺或增加使用頻率者,自電臺執照生效日或
                核准使用日起,按日數計算其使用費。
           (二) 每年收費期間為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但收費年度七月一
                日 (含) 後新設電臺或增加使用頻率者,於核發電臺執照或增准使
                用時收取之。
          三  使用電波頻率之業務性質,各類業務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調
              整事宜另詳載於本部電信總局網站 (網址:http://www.dgt.gov.tw)
              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網頁供各界查閱。
          四  附「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

附    件: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
          壹  前言
              我國於民國八十六年開徵頻率使用費,實施迄今已有三年。近年來由
          於無線電通信技術快速進步,各類無線電通信業務蓬勃發展,為滿足社會
          各界對無線電頻率之殷切需求,以利經濟發展,並促進無線電頻率之有效
          使用,故有必要配合電波監理政策全面檢討修正頻率收費標準,以期能符
          合國家及全民之利益。
              本部為配合電信、資訊及傳播工業之發展,維護電波使用秩序及確保
          通信品質創造有效合理之電波使用環境,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委託學術
          單位就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標準暨制度進行研究、通盤檢討,並成立專
          案小組共同進行規劃並廣徵意見,以改進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制度
          。為使研訂作業透明化,在規劃過程中曾舉辦兩場公開說明會,並將初步
          完成之規劃草案刊載網站;並綜合委託研究報告及各界所提意見,彙整修
          訂,俾使調整之頻率使用費方案完整可行。
              本收費標準除參酌先進國家之收費制度外,並依不同業務別訂定不同
          之頻率收費標準計算公式,籍以反映頻譜資源之經濟價值,其主要調整考
          量原則如下:
          一  無線電頻率使用之公平性。
          二  計費機制應儘可能簡單、容易計算,並易於普遍實施。
          三  依據市場需求,依不同業務別訂定不同層次之頻率收費標準,以反映
              頻譜資源之經濟價值。其屬商用營利性質者收費較高,屬非營利性質
              者收費得較低廉。
          四  費用應與耗用之頻率資源成正比,用得愈多,應支付愈高之費用。
          五  促進無線電頻率之有效利用,俾紓解雍塞頻帶,促使節約頻寬等。
          六  各類業務所需之電波監理作業繁複程度。
              基於上述考量,行動通信業務及固定通信業務所用之頻率,因其所產
          生之商業價值較高,故應為主要調整對象;使用於廣播電視者亦宜作適度
          調整;至於專用通信中具有公益性質者 (如緊急醫療、救災或難頻道等)
          得予以優惠收費。
              鑑於各界對頻率之殷切需求、電波使用環境常隨科技發展而快速變遷
          ,及促進各類電信業務有效應用,本部未來對於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仍將
          配合電波監理政策定期檢討修正,期望藉由調整頻率收費來達到提昇無線
          電監理技術與監測系統,發揮無線電頻率功效,並促使無線電頻率公平分
          配,頻譜資源有效利用,加強鼓勵無線電科技、服務與應用之發展,以促
          進我國通訊、資訊與多媒體產業之發展之目標,並藉「收費機制」反映有
          限資源之使用效率,貫徹「使用者付費」之理念,並能符合國家及全民之
          利益。
          貳  依據
              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參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計費方式及收費費額
              一  行動通信
                  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 (新臺幣) = {每 MHz
                  系統頻率使用費+ 每 MHz  可服務之用戶數 (臺) ×行動臺每臺
                  頻率使用費 (元/每臺) } ×使用頻寬×業務別調整係數× a
                  其中:
                  a :區域係數 (詳如附錄一)
                  各類行動通信業務之相關參數值如下表:
          ┌───┬──────┬─────┬────┬────┬───┐
          │      │每MHz 系統頻│每 MHz  可│行動臺每│業務別調│備  註│
          │業務別│  率使用費  │服務之用戶│臺收取頻│整係數  │      │
          │      │ (元/MHz)  │數 (臺)   │率使用費│        │      │
          │      │            │          │ (元)   │        │      │
          ├───┼──────┼─────┼────┼────┼───┤
          │行  動│7,355,000   │83,000    │40      │1       │上下鍵│
          │電  話│            │          │        │        │均須計│
          ├───┼──────┼─────┼────┼────┤費    │
          │1900  │4,781,000   │15,000    │15      │0.4     │      │
          │MHz 低│            │          │        │        │      │
          │功率無│            │          │        │        │      │
          │線電話│            │          │        │        │      │
          │ (LT) │            │          │        │        │      │
          ├───┼──────┼─────┼────┼────┤      │
          │行  動│1,839,000   │29,000    │10      │1       │      │
          │數  據│            │          │        │        │      │
          ├───┼──────┼─────┼────┼────┤      │
          │中繼式│1,839,000   │2,500     │10      │1       │      │
          │無線電│            │          │        │        │      │
          │話    │            │          │        │        │      │
          ├───┼──────┼─────┼────┼────┤      │
          │900MHz│3,678,000   │4,500     │10      │0.3     │      │
          │低功率│            │          │        │        │      │
          │無線電│            │          │        │        │      │
          │話    │            │          │        │        │      │
          │ (CT2)│            │          │        │        │      │
          ├───┼──────┼─────┼────┼────┤      │
          │無線電│2,427,000   │2,000,000 │2       │1       │      │
          │叫  人│            │          │        │        │      │
          └───┴──────┴─────┴────┴────┴───┘
          三  衛星通信
                                                        BW
           (一) 衛星固定地球電臺頻率使用費 (新臺幣) = {[──]×5,000}×d
                                                        1MHz
                其中:
                BW:使用頻寬。但使用頻寬小於 1MHz 者以 1MHz 計算,大於
                    72MHz 者以72MHz 計算。
                d :調整係收 (詳如附錄二)
           (二) 移動式衛星固定地球電臺 ( SNG、Fly Away) 之頻率使用費比照衛
                星固定地球電臺計費。
            說明: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僅具接收功能之衛星地球電臺其頻率使用費
                  不予收取。
          四  專用行動通信
           (一) 基地臺
                                                  BW             W
                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 (新臺幣) = {[────] × [────]
                                                12.5KHz       25walts
                ×8,000}×d,其中:
                BW:使用頻寬 (但非營利之政府機構頻寬超過 20MHz  者以 20MHz
                    計算)
                W :發射機發射功率 (瓦) 。但低於 0.5  瓦者以 0.5  瓦計算,
                    高於 100  瓦者以 100  瓦計算
                d :調整係數 (詳如附錄二)
           (二) 行動臺
                W ≦10瓦,每臺每年新臺幣50元
                10瓦<W ≦20瓦,每臺每年新臺幣100 元
                20瓦<W ,每臺每年新臺幣200 元
                其中:
                W :發射機發射功率
           (三) 行動臺頻寬大於 30 KHz 以上,且功率大於 0.05 瓦者,依基地臺
                收費標準計算。
            說明:僅計算發射端之頻率使用費,接收端不另外計費。
          五  廣播電視
            ┌─┬─────────┬───────┬─────────┐
            │  │  電  臺  名  稱  │單位          │年費 (新臺幣:元) │
            ├─┼─────────┼───────┼─────────┤
            │一│海外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    │20,000            │
            ├─┼─────────┼───────┼─────────┤
            │二│學校實習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    │2,000             │
            ├─┼─────────┼───────┼─────────┤
            │三│一般調頻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每十│1,800             │
            │  │ (除二外)         │萬人口        │                  │
            ├─┼─────────┼───────┼─────────┤
            │四│一般調幅廣播電臺  │每電臺每筆每十│1,000             │
            │  │ (除一外)         │萬人口        │                  │
            ├─┼─────────┼───────┼─────────┤
            │五│特 (超) 高頻電視  │每一電視電臺 (│12,000,000        │
            │  │電臺              │兩個6 兆赫頻道│                  │
            │  │                  │)             │                  │
            └─┴─────────┴───────┴─────────┘
            說明:
            1 設置電視變頻機/增力機者,不另收取頻率使用費。
            2 在計算涵蓋區域內人口時,電波涵蓋面積超過鄉、鎮行政區域三分之
              二以上者,以全部人口計算;電波涵蓋面積超過三分之一但不及三分
              之二者,以全部人口二分之一計算;電波涵蓋面積三分之一以下者,
              不計算其人口。
            3 電視臺計費公式=54,000 元/10  萬人口×2,217 萬人口×調整係數
              = 1,200 萬元/電視臺×調整係數;教育電視臺與公共電視臺調整係
              數為 0.2  ;其餘電視臺調整係數為 1  。
          六  學校、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交通部專案
              核准試 (實) 驗用之頻率,其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如下:
              1 使用期間不足三個月者,不予收費。
              2 使用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各類電臺 (行動通信業務基地臺同固
                定通信) 每年收費標準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3 情況特殊,經交通部專案核准免收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者,不予收費
                。
          附錄一:區域係數表
          ┌─────┬────┬────────┐
          │縣  市  別│區域系數│備            註│
          ├─────┼────┼────────┤
          │臺北市    │0.12    │                │
          ├─────┼────┼────────┤
          │臺北縣    │0.16    │                │
          ├─────┼────┼────────┤
          │基隆市    │0.02    │                │
          ├─────┼────┼────────┤
          │大臺北小計│0.30    │                │
          ├─────┼────┼────────┤
          │宜蘭縣    │0.02    │                │
          ├─────┼────┼────────┤
          │桃園縣    │0.08    │                │
          ├─────┼────┼────────┤
          │新竹縣    │0.02    │                │
          ├─────┼────┼────────┤
          │新竹市    │0.02    │                │
          ├─────┼────┼────────┤
          │花蓮縣    │0.02    │                │
          ├─────┼────┼────────┤
          │連江縣    │0.00    │提供離島地區服務│
          ├─────┼────┼────────┤
          │北區小計  │0.45    │                │
          ├─────┼────┼────────┤
          │臺中縣    │0.07    │                │
          ├─────┼────┼────────┤
          │臺中市    │0.04    │                │
          ├─────┼────┼────────┤
          │大臺中小計│0.11    │                │
          ├─────┼────┼────────┤
          │苗栗縣    │0.03    │                │
          ├─────┼────┼────────┤
          │彰化縣    │0.06    │                │
          ├─────┼────┼────────┤
          │南投縣    │0.02    │                │
          ├─────┼────┼────────┤
          │雲林縣    │0.03    │                │
          ├─────┼────┼────────┤
          │中區小計  │0.25    │                │
          ├─────┼────┼────────┤
          │高雄市    │0.07    │                │
          ├─────┼────┼────────┤
          │高雄縣    │0.06    │                │
          ├─────┼────┼────────┤
          │大高雄小計│0.12    │                │
          ├─────┼────┼────────┤
          │嘉義縣    │0.03    │                │
          ├─────┼────┼────────┤
          │嘉義市    │0.01    │                │
          ├─────┼────┼────────┤
          │臺南縣    │0.05    │                │
          ├─────┼────┼────────┤
          │臺南市    │0.03    │                │
          ├─────┼────┼────────┤
          │屏東縣    │0.04    │                │
          ├─────┼────┼────────┤
          │臺東縣    │0.01    │                │
          ├─────┼────┼────────┤
          │澎湖縣    │0.00    │提供離島地區服務│
          ├─────┼────┼────────┤
          │金門縣    │0.00    │提供離島地區服務│
          ├─────┼────┼────────┤
          │南區小計  │0.30    │                │
          ├─────┼────┼────────┤
          │全區總計  │1.00    │                │
          └─────┴────┴────────┘
          附錄二:調整係數 d   (特殊用途、業務性質、偏僻地區、非頻率擁擠地
                  區、物價指數等調整因素)
          公眾電信業務:
              區域多點分散式系統                        d=0.4
               (LMDS;Local Multipoint-
                Distribution System)
              其餘業務                                  d=1
          專用電信業務:
              A 類 (非營利性質政府機構)                 d=0.3
              B 類 (非公益機構)                         d=1
              C 類 (警察、消防、海巡、醫療)             d=0.1
          廣播電視業務:
              商業電臺                                  d=0.2
              非商業電臺                                d=0.1
              商業電視臺                                d=0.4
              非商業電視臺                              d=0.1
              提供離島節目中繼                          d=0.1
          附錄三:緊急救難通信頻率表
            一  海上安全及救難通信頻率表
                ┌─────────┬─────────────────┐
                │  通  信  頻  率  │用                              途│
                ├─────────┼─────────────────┤
                │490、4209.5 kHz   │以本國語言播放海事安全資訊        │
                ├─────────┼─────────────────┤
                │500 kHz           │國際摩斯電報遇險頻率              │
                ├─────────┼─────────────────┤
                │518 kHz           │以國際語言 (英語) 播放海事安全資訊│
                ├─────────┼─────────────────┤
                │2174.5、4177.5、62│利用狹貧帶直接印字電報 (NBDP) 傳遞│
                │68、8376.5 kHz;  │遇險及安全訊息                    │
                │12.520、16.695 MHz│                                  │
                ├─────────┼─────────────────┤
                │2182、4125、6215、│利用無線電話系統傳遞遇險、安全訊息│
                │8291 kHz;        │                                  │
                │12.290、16.42、156│                                  │
                │.8 MHz            │                                  │
                ├─────────┼─────────────────┤
                │2187.5、4207.5、63│利用數位選擇呼叫 (DSC)  技術傳遞遇│
                │12、8414.5 kHz    │除及安全訊息                      │
                │12.577、16.8045MHz│                                  │
                ├─────────┼─────────────────┤
                │3023、5680 kHz    │飛機參與遇險現場救難通信用        │
                ├─────────┼─────────────────┤
                │4125 kHz          │為 2182 kHz 備用頻率              │
                │                  │於遇險、搜救時,航空器電臺對船舶電│
                │                  │臺通信用                          │
                ├─────────┼─────────────────┤
                │8364 kHz          │救生艇、筏在執行搜救任務時,用來與│
                │                  │船舶電臺及航空器電臺連絡用        │
                ├─────────┼─────────────────┤
                │4210、6314、8416.5│海岸電臺以狹頻帶直接印字電報 (NBDP│
                │kHz               │) 傳送海事安全訊息                │
                │12.579、16.8065、1│                                  │
                │9.6805、22.376、26│                                  │
                │.1005 MHz         │                                  │
                ├─────────┼─────────────────┤
                │121.5 MHz         │COSPAS-SARSAT 之VHF EPIRB 與舊型  │
                │                  │VHF EPIRB 之發射頻率,供飛機飛越領│
                │                  │空時監測用。                      │
                │                  │航空器緊急無線電話使用            │
                │                  │救生艇筏搜救協調使用              │
                ├─────────┼─────────────────┤
                │123.1 MHz         │為 121.5 MHz  之航空緊急輔助用    │
                │                  │遇險時,現場搜救協調使用          │
                ├─────────┼─────────────────┤
                │156.525 MHz (CH70)│利用數位選擇呼叫 (DSC)  技術傳送遇│
                │                  │險及安全呼叫及 VHF EPIRB          │
                ├─────────┼─────────────────┤
                │243 MHz           │舊型 VHF  之 EPIRB  發射之頻率    │
                ├─────────┼─────────────────┤
                │406~406.1 MHz    │COSPAS-SARSAT  之 EPIRB 使用之頻帶│
                ├─────────┼─────────────────┤
                │1.6455~1.6465 GHz│INMARSAT EPIRB  使用之頻帶 (尚未使│
                │                  │用)                               │
                ├─────────┼─────────────────┤
                │9 GHz             │雷達詢答機使用                    │
                └─────────┴─────────────────┘
            二  陸上安全及救難通信頻率表:
                ┌────────┬──────────────────┐
                │  通  信  頻  率│用                                途│
                ├────────┼──────────────────┤
                │148.74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48.75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48.77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50.32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50.337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150.35MHz       │國內救難無線電通信需求              │
                └────────┴──────────────────┘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6 卷 1 期 125-13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通傳資字
  第 09605052680  號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