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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90)交郵(一)字第 0131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相關事宜。
依    據:電信法第七十條
公告事項:一  收費標準:
           (一) 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或「網路電信服務」之
                營業項目者,按營業額百分之零點五計收許可費。
           (二) 第二類電信事業非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或「網路電話服務」
                之營業項目者,按其實收資本額高低分五級計收許可費:
                1 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 (不含) 以下者每年許可費六千元。
                2 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不含) 以下者每年許可費
                  壹萬二千元。
                3 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 (不含) 以下者每年許可費
                  二萬三千元。
                4 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 (不含) 以下者每年四萬五千
                  元。
                5 實收資格額一億元以上者每年九萬元。
                於年度中變更實收資本額者,以繳費當年一月一日之實收資本額為
                準,新申請經營者,以執照生效當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準,收取自執
                照生效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許可費,其不足年部分,按
                經營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不足月部分,超過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三) 第二類電信事業兼營上述兩種不同收費標準之營業項目者,按各別
                收費標準分別繳交許可費。
           (四)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兼營第二類電信業務,不適用前揭收費標準之
                分類,其全部第二類電信業務營業收入,均按其第一類電信事業特
                許費收費標準,以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其許可費。
          二  收費相關事項:
           (一) 計費期間:
                1 以營業額百分比計收許可費者,為繳費當年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以資本資高低分級計收許可費者,為繳費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二) 繳費期間:每月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 以營業額百分比計收許可費者,應:
                1 就其所營之營業項目設置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許可費時,提供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以供查核。前揭財務報表之收入項目
                  應分離第二類電信業務部分及非電信業務部分,第二類電信業務
                  再依不同收費標準分離至各營業項目。營業收入未做前述分離者
                  ,均按前揭相關收費標準所定營業額百分比計收其許可費。
                2 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送下列文件各三份向本部電信總局申報
                  。
                (1)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繳納申請書。 (格式請逕至該局網站下
                    載,網址:http://www.dgt.gov.tw)
                (2)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四) 繳費方式:第二類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於每年繳費期間依前揭收費標
                準計算應繳納之許可費數額,向本部電信總局繳費,未於繳費期間
                繳費或繳費數額不足時,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理。
           (五) 營業額:係指經營第二類電信業務所獲致之電信收入,包括通訊費
                、設定費、月租費、裝置費及其他電信營業收入。
          三  實施日期: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8 卷 1 期 190-1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