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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交通部電信總局
發文字號: 電信公字第 092050816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普及服務分攤者九十一年度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金額及相關
事項
主    旨:公告普及服務分攤者九十一年度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金額及相關
          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二十條及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  相關文件: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電信公字第092050686
              80號公告 (公告九十一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補助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
          二  九十一年度普及服務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 2,463,826,601  元,包含
              以下三項:
           (一)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二)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三) 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必要管理費用
              前述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三個月利息。
          三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衡酌九十一年度各電信業者營業額
              之差距幅度、損益情形及行政作業所耗費之成本,並鑑於營業額十億
              元以上之業者其營業額加總,已占全部普及服務分攤者總營業額之
              98.89 %,核以九十一年度營業額十億元以下者,免分攤九十一年度
              普及服務費用。
          四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十億元以上之業者,所
              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57.351709%;分攤金額為新臺
              幣 1,413,046,675  元。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15.212152%;分攤金額為新
              臺幣 374,801,036  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10.829154%;分攤金額為新臺
              幣 266,811,581  元。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6.586892 %;分攤金額為新臺
              幣 162,289,603  元。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3.109533 %;分攤金額為新臺
              幣 76,613,489 元。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2.321053 %;分攤金額為新臺
              幣 57,186,711 元。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1.578054 %;分攤金額為新臺
              幣 38,880,508 元。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1.230724 %;分攤金額為
              新臺幣 30,322,899 元。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1.108740 %;分攤金額為新
              臺幣 27,317,420 元。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攤比例為 0.671990 %;分攤金額為新臺
              幣 16,556,679 元。
          五  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普及服務分攤者將應分攤之金額存入指定
              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其未能於期限內繳納其應分攤金
              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外,並應按期限
              截止日之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資料來源: 交通部電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