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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企字第 099400369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開放兩岸直接海纜建置政策」之內容,應可開放建置不限本島或離
島之兩岸直接海纜,並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公告「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得經由兩岸
          直接海纜建置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
依    據:依據交通部於 99 年 9  月 13 日發布「開放兩岸直接海纜建置政策」:
          在不涉及兩岸相互投資前提下,依現行建置國際海纜作業程序,開放不限
          區域(即不限臺灣本島或離島至對岸)之兩岸直接海纜建置;暨固定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 70 條、第 72 條之 1  辦理。
公告事項:一、「兩岸直接海纜建置」通信方式連接通信之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新申請業務種類屬於綜合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國際海纜電路
                出租業務者。
          (二)已取得綜合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執照
                者。
          二、「兩岸直接海纜建置」通信方式連接通信之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國際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者
                ,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事業計
                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籌設。
          (二)倘為既有經營者,通信網路有增設或變更使用兩岸直接海纜連接通
                信時,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向本會申請核發網路建設許可,並依同規則
                第 70 條第 4  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4  項
                規定,檢附與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之證明文件。
          三、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
              「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公告及送達(刊登公報)」網
              頁。)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2 期 328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