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通訊字第 102410161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要  旨:
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增訂第
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訂定、調整及其促銷之核定案;市場主
導者解除公告之處理時限為 60 日等 3  類案件
主  旨: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如附件。
          二、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增修業
              務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訂定、調整及其促銷之
              核定案;市場主導者解除公告」及處理時限為 60 日。
          三、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業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刪除業
              務項目「大眾傳播事業申請登記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核發、換
              發、補發、變更、終止」、「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變更、終止」、「第二類電信事業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變更、終止」及處理時限
              14  日。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3 期 20151-201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