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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平臺字第 1044103308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申請行動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
其他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2 日生效
主    旨:公告修正「申請行動寬頻業務書表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2 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3
          項、第 40 條第 3  項及本會 104  年 7  月 8  日第 651  次委員會議
          決議。
公告事項:一、申請行動寬頻業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請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
              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12 條檢具下列文件書表:
          (一)行動寬頻業務特許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如附表 A-1(本
                申請書須為本會所購買之正本,自行下載或複製者不予受理)。
          (二)行動寬頻業務競價資格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如附表 A-2
                。
          (三)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構想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如附表 A-3
                。
          (四)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二、押標金為新臺幣 10 億元,審查費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以電匯方式
              分別繳交押標金及審查費,匯入本會於行動寬頻業務特許申請書上指
              定之分行名稱、帳號及戶名;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申請人之公司
              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得標者應依本規則第 40 條規定,於依同規則第 36 條規定向本會一
              次繳清得標金或繳交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後,檢具事業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但已為行動寬頻業
              務經營者之得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其事業計畫書之內容有
              變動者,應向本會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之核准。
          四、各項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圖表不在此限)。並應
              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本。
          五、各項文件及其附表以正本提出者,應於各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
              人章;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
          六、相關附件及佐證資料請以直式 A4 紙張印刷或黏貼,每頁下方中央請
              加註申請人之公司名稱、附件次序及頁碼,例如:○○公司附件○第
              1 頁、○○公司附件○第 2  頁。
          七、行動寬頻業務特許申請書表每頁下方中央請加註申請人之公司名稱及
              頁碼,例如:○○公司第 1  頁。
          八、行動寬頻業務特許申請書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應裝訂成冊,且於頁面左
              側裝訂(為避免散落,勿以打孔機活頁裝訂),並於裝訂後黏貼 200
              磅以上紙張之封面封底。封面應詳載公司全名及檢送行動寬頻業務特
              許申請書之日期。
          九、有關申請人之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所使用表格
          (一)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格式如附表 A-4  及附表 A-4-1)。                              
          (二)董事名單(格式如附表 A-5)。
          (三)監察人名單(格式如附表 A-6)。
          (四)經理人名單(格式如附表 A-7)。
          (五)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格式如附表 A-8)。
          十、申請人所檢送之申請書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應附電子檔案(光碟片)
              ,且應以 Microsoft Word 2007  或 2010 中文版本製作,其中附表
              A-4 、附表 A-5、附表 A-6  及附表 A-8  須以 Microsoft Excel 
              2007  或 2010 中文版本製作,若非以前述格式製作者,申請人應無
              償提供合法版權之解讀軟體及其安裝、操作之說明各 10 份,並確保
              能在 Windows 7  或 Windows 8  環境下讀取。
          十一、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構想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持股百分之一以
                上股東名簿、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冊等應分別裝訂成冊。
          十二、申請人對於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保證絕無違反電信法第 1
                2 條有關外國人持股之限制,出具切結書(格式如附表 A-9);申
                請文件中有關本規則第 9  條及第 10 條對於同一申請人及聯合申
                請人所定事項,保證絕無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出具切結書(格式
                如附表 A-10)。
          十三、檢送之申請書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除申請書外應裝箱,裝箱之最大尺
                寸規格分別為長 42 公分、寬 37 公分、高 32 公分或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之 3  號紙箱,且應於箱外長邊左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
                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格式如附表 A-11) ,正本應置
                於第 1  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於申請後,應依本會通知,提出有關同一申請人及聯合
                  申請人之關係切結書(格式如附表 A-12 及 A-13)。
            (二)本會於競價日 14 日前,向申請人舉辦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以
                  使申請人明瞭競價流程。各申請人應指派 3  至 6  位授權代理
                  人,攜帶參加行動寬頻業務競價流程說明會委任書(格式如附表
                  B-1) 及相關證明文件,全程參與流程說明會,並簽署參加行動
                  寬頻業務競價流程說明會聲明書(格式如附表 B-2),聲明書載
                  明申請人授權代理人明確瞭解競價流程並願遵守競價作業規則及
                  相關法令之規定。申請人於第 12 條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日起至
                  第 17 條本會公告競價者名單後 7  日內,應依本會指定之方式
                  ,建置 2  路專線,以專線與網際網路方式連接至競價中心及安
                  裝指定之電子報價系統軟體,並完成連線測試。
            (三)本會為辦理競價作業設置競價中心於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16  號。競價作業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競價者應以專線與
                  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連線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連線。
                  無法以專線及網際網路連線進行競價時,始得以電話傳真為之。
            (四)行動寬頻業務籌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B-3)。
            (五)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書(格式如附表 B-4)。
            (六)應繳納之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之支付擔保
                  (格式如附表 B-5、附表 B-6  及附表 B-6-1)。
            (七)行動寬頻業務頻率指配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C-1)。
            (八)行動寬頻業務系統架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C-2)。
            (九)行動寬頻業務電臺設置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C-3)。
            (十)電臺架設切結書(格式如附表 C-3-1)。
            (十一)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C-4)。
            (十二)行動寬頻業務電信號碼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C-5)。
          十五、其他未盡事項,請參照行政院 104  年 2  月 13 日院臺經字第
                1040123257  號公告及本規則規定。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7 期 33516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15 日通傳通
  訊字第 1024101529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通傳平
  臺字第 10641025710  號公告,修正。